第 139 章(1 / 2)
现场所有的人都忍不住咽了咽口水。
原本他们是觉得这次肯定能将李秋良绳之以法,现在看李秋良这样信心满满的样子,一下子就把大家整不会了。
李秋良……该不会真的留了一手吧?
李秋良翘着二郎腿,他那充满了把握的得意的神情与他被拷的双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和反差。
房间里的其他人知道这一次真的是大势已去。
虽然不明白李秋良究竟是怎么办到的,但这回总归是他们输了。
他们脸上满是不忿。
凭什么!
按理来说,李秋良犯的罪可比他们严重的多,最后居然是他们承担下了所有。
这真的合理吗?
李秋良看到他们的样子就好笑,他冷笑一声:“就凭你们这群蠢货。想要掰倒我,还是太早了一点!”
李秋良又看了几眼旁边的警察,尤其是对程简一,叹了口气:“我之前倒是真心待你们。还真的以为程警官你是我们芒岳的粉丝。给了你不少的便利。”
“现在看来,打从一开始,程警官就是报了目的来接近我们的。”
“你们就那么想给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定罪吗?”
李秋良摊开掌心:“星芒还是崛起得太快,遭了人厌弃。”
旁边其他的投资人白眼都快翻到天上去了。
李秋良要是清白无辜,那这天下就没有犯罪者了。
程简一笑了声,他没有顺着李秋良的话往下说,而是看向了沈芒岳。
程简一开口了:“沈芒岳。”
刚刚还镇定自若、装得像回事的李秋良听到程简一叫沈芒岳的名字,他的手不自觉地握紧了。
李秋良脸上的表情是克制的激动。
来了。
终于来了!
他这两天一直都在等这一刻。
哈!这群傻逼警察,为了逼迫他们把所有没有说的小细节全都吐露出来,生怕他们还隐藏了什么,强行把他们安排在一个房间见面,逼他们互相倾倒。
这倒是遂了他的意。正好可以让所有人都见证他再度脱逃成功的模样。
然后,这些人自己进监狱去吧!
正好可以让大家看看无能的警察。
费了那么大的劲,还不能将他捉住。
李秋良期待地看着沈芒岳。
沈芒岳看向程简一:“嗯。”
程简一一字一顿,生怕大家听不清地问道:“你是来提交李秋良的犯罪证据的吗?“
李秋良嗤笑一声。
傻逼。
想想都知道不可能。
问吧,就看看你能问出点什么来。
程简一说完这个问句后,后面的语速快了许多:“你在电话里说,你已经掌握了他所有的犯罪证据。是这样的吗?”
嘎?
自信满满的李秋良傻眼了。
李秋良脸上的笑容消失了。
不,原来不是李秋良脸上的笑容消失了,而是李秋良脸上的笑容转移到了其他人的脸上。
李秋良直接从座位上“腾”地一下站了起来,不可置信地看向沈芒岳。
沈芒岳:“是的。”
李秋良确保自己的耳朵没有坏,他听到的就是沈芒岳说自己有他犯罪的证据。
可是……怎么会这样?为什么会这样?
沈芒岳这么做的理由在哪里?!
李秋良反应不过来。
沈芒岳:“那些人我已经带过来了,他们都可以指认主犯是李秋良。”
其他人的脸都快笑烂了。
虽然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但李秋良的如意算盘落空了。沈芒岳居然不是来帮他的,而是来补一脚,直接给他踹下地狱的。
爽!
大快人心!
程简一看了一圈房间里所有的人:“那其他公司也是李秋良指使你举报的吗?”
沈芒岳点头:“是。”
房间里除了李秋良以外,所有的人的眼睛都亮了。
什么什么?李秋良被他最爱的沈芒岳背刺了以后。
原来已经被定罪了的他们居然还有离开这里的机会吗?
这是什么惊天大逆转!
房间里的空气都变得躁动起来。
不仅是李秋良脸上的笑容,现在就连李秋良心中的期待,都转移到了他们的身上。
程简一问:“那这些举报的证据都是伪造的吗?”
沈芒岳:“不是,都是真的。”
大家:“…………”
大家:没事了。打扰了。
行吧。
逆转的只有李秋良没有他们。
不过这也已经足够了。
这大概就是大家说的破窗效应。
原本他们还想从这里逃离出去,李秋良发癫了以后,他们现在只要看到李秋良倒霉,就已经足够畅快。
他们是畅快了,李秋良傻眼了。
李秋良眼看就要冲到沈芒岳面前,好在很快被早有准备的警察制服。
他被压在面前的茶几上。
姜白山:这一幕似曾相识。
但李秋良远比陆忠疯狂。
陆忠这几天都处在狂躁的状态当中,一直在发疯,爆发力有限,甚至还有点疲软。
李秋良不一样,李秋良在此之前都以为自己安全了、没有问题了,养精蓄锐了几天,如今一朝爆发,冲击力完全不是陆忠可以比拟的。
李秋良的叫声几乎要冲破屋顶:“沈芒岳!!!”
“你个混蛋,你个白眼狼!你以为你这次出卖了我。你就安全了吗?”
“我跟你说你完蛋了!你绝对完蛋了!”
“我不会放过你的,你以为我进去了,你就万事大吉了吗?”
“天真!愚蠢!”
“不会的。事情不会这么简单地就结束的。”
“你等着吧,你等着吧!”
李秋良语无伦次,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说了点什么,总是一直都在大喊大叫地输出。
沈芒岳并没有被李秋良突如其来的发疯吓到。他转过头,直视李秋良通红的双眼。
面对李秋良那么多那么密集的话,沈芒岳只给了一句简单的回复:“不会的。”
李秋良在这种情况下,都快被沈芒岳气笑了。
他忍不住咆哮:“怎么不会?你说不会就不会吗?你是不是忘了我是……”
李秋良的话戛然而止。
↑返回顶部↑